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安全工器具管理规定(国家电网安监〔2005〕5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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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安全工器具管理规定(国家电网安监〔2005〕5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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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 家 电 网 公 司 文 件
国家电网安监〔2005〕516 号
关于印发《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安全工器具
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公司系统各区域电网公司,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公司,
有关直属单位:
为规范电力安全工器具的管理,公司在有关国家标准、行
业标准和有关规程的基础上,制定了《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安全工
器具管理规定(试行)》,现予印发。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告
国家电网公司安全监察部。
附件: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安全工器具管理规定(试行)
二○○五年八月九日
— 1 —主题词: 电力 安全 管理 规定 通知
抄送:内蒙古电力公司。
国家电网公司办公厅 2 0 0 5 年 8 月 9 日印发
— 2 —附件:
国家电网公司
电力安全工器具管理规定
(试行)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1
第二章 管理职责 1
第三章 购置及验收 4
第四章 试验及检验 5
第五章 检查及使用 7
第六章 保管及存放 15
第七章 报废 17
第八章 附则 17
附件一:参考标准 18
附件二:电力安全工器具的分类 20
附件三:脚扣验收参考标准 24
附件四:绝缘工具最小有效绝缘长度 25
附件五:绝缘安全工器具试验项目、周期和要求 26
附件六:登高工器具试验标准表 30
附件七:变电站安全工器具配置参考表 31
附件八:班组安全工器具配置参考表 32
— 3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员工在生产活动中的人身安全,确保电力
安全工器具的产品质量和安全使用,规范电力安全工器具的管
理,根据国家及电力行业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系统的实际,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电力安全工器具”系指为防止触电、
灼伤、坠落、摔跌等事故,保障工作人员人身安全的各种专用
工具和器具。
第三条 本规定规范了电力安全工器具的购置、验收、试验、
使用、保管、报废等环节的管理。
第四条 各单位有关部门及专业人员均应熟悉本规定,并在
购置、验收、试验、使用、保管等工作中贯彻执行。
第五条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系统的生产性企业和单位以及
管理生产性企业的区域电网公司、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
公司,其它企业参照执行。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六条 国家电网公司统一负责公司系统安全工器具的监
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 电力工业电力安全工器具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
— 4 —负责电力安全工器具的质量检测工作,负责发布电力安全工器
具相关信息。
第八条 各单位应制定安全工器具的管理细则,明确分工,
落实责任,对安全工器具实施全过程管理。
第九条 各单位应遵照国家电网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规定》
的要求,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每年列专项资金,专款专用,用
于购置和配足安全工器具。
第十条 各级安监部门是安全工器具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
制定管理制度,并监督、检查所属单位贯彻执行有关安全工器
具的管理规定。
第十一条 各单位安监部门应设安全工器具管理专责人(或
兼职),负责安全工器具的监督管理工作,监督安全工器具购置
计划的实施。
第十二条 输变电、供电、发电、集中检修和施工企业管理
职责:
(一)负责制定本企业的安全工器具管理制度。
(二)负责编制安全工器具购置计划,并付诸实施。
(三)单位安监部门负责本单位安全工器具的选型、选厂
(在上级公布的名单内选择)。
(四)负责监督检查安全工器具的购置、验收、试验、使
用、保管和报废工作。
(五)每半年对各车间安全工器具进行抽查,所有检查均
— 5 —要做好记录。
第十三条 车间管理职责:
(一)车间应制定安全工器具管理职责、分工和工作标准。
(二)车间安全员是管理安全工器具的兼责人,负责制定、
申报安全工器具的订购、配置、报废计划;组织、监督检查安
全工器具的定期试验、保管、使用等工作;督促指导班组开展安
全工器具的培训工作。
(三)车间应建立安全工器具台帐,并抄报安监部门。
(四)车间每季对所辖班组安全工器具检查一次,所有检
查均要做好记录。
第十四条 班组、站、所管理职责:
(一)各班组、站、所应建立安全工器具管理台帐,做到
帐、卡、物相符,试验报告、检查记录齐全。
(二)公用安全工器具设专人保管,保管人应定期进行日
常检查、维护、保养。发现不合格或超试验周期的应另外存放,
做出不准使用的标志,停止使用。个人安全工器具自行保管。
安全工器具严禁它用。
(三)对工作人员进行安全培训,严格执行操作规定,正确
使用安全工器具。不熟悉使用操作方法的人员不得使用安全工
器具。
(四)班组每月对安全工器具全面检查一次,并对班组、
车间、厂(局)等检查做好记录。
— 6 —第三章 购置及验收
国家电网安监〔2005〕516 号
关于印发《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安全工器具
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公司系统各区域电网公司,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公司,
有关直属单位:
为规范电力安全工器具的管理,公司在有关国家标准、行
业标准和有关规程的基础上,制定了《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安全工
器具管理规定(试行)》,现予印发。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告
国家电网公司安全监察部。
附件: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安全工器具管理规定(试行)
二○○五年八月九日
— 1 —主题词: 电力 安全 管理 规定 通知
抄送:内蒙古电力公司。
国家电网公司办公厅 2 0 0 5 年 8 月 9 日印发
— 2 —附件:
国家电网公司
电力安全工器具管理规定
(试行)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1
第二章 管理职责 1
第三章 购置及验收 4
第四章 试验及检验 5
第五章 检查及使用 7
第六章 保管及存放 15
第七章 报废 17
第八章 附则 17
附件一:参考标准 18
附件二:电力安全工器具的分类 20
附件三:脚扣验收参考标准 24
附件四:绝缘工具最小有效绝缘长度 25
附件五:绝缘安全工器具试验项目、周期和要求 26
附件六:登高工器具试验标准表 30
附件七:变电站安全工器具配置参考表 31
附件八:班组安全工器具配置参考表 32
— 3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员工在生产活动中的人身安全,确保电力
安全工器具的产品质量和安全使用,规范电力安全工器具的管
理,根据国家及电力行业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系统的实际,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电力安全工器具”系指为防止触电、
灼伤、坠落、摔跌等事故,保障工作人员人身安全的各种专用
工具和器具。
第三条 本规定规范了电力安全工器具的购置、验收、试验、
使用、保管、报废等环节的管理。
第四条 各单位有关部门及专业人员均应熟悉本规定,并在
购置、验收、试验、使用、保管等工作中贯彻执行。
第五条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系统的生产性企业和单位以及
管理生产性企业的区域电网公司、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
公司,其它企业参照执行。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六条 国家电网公司统一负责公司系统安全工器具的监
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 电力工业电力安全工器具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
— 4 —负责电力安全工器具的质量检测工作,负责发布电力安全工器
具相关信息。
第八条 各单位应制定安全工器具的管理细则,明确分工,
落实责任,对安全工器具实施全过程管理。
第九条 各单位应遵照国家电网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规定》
的要求,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每年列专项资金,专款专用,用
于购置和配足安全工器具。
第十条 各级安监部门是安全工器具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
制定管理制度,并监督、检查所属单位贯彻执行有关安全工器
具的管理规定。
第十一条 各单位安监部门应设安全工器具管理专责人(或
兼职),负责安全工器具的监督管理工作,监督安全工器具购置
计划的实施。
第十二条 输变电、供电、发电、集中检修和施工企业管理
职责:
(一)负责制定本企业的安全工器具管理制度。
(二)负责编制安全工器具购置计划,并付诸实施。
(三)单位安监部门负责本单位安全工器具的选型、选厂
(在上级公布的名单内选择)。
(四)负责监督检查安全工器具的购置、验收、试验、使
用、保管和报废工作。
(五)每半年对各车间安全工器具进行抽查,所有检查均
— 5 —要做好记录。
第十三条 车间管理职责:
(一)车间应制定安全工器具管理职责、分工和工作标准。
(二)车间安全员是管理安全工器具的兼责人,负责制定、
申报安全工器具的订购、配置、报废计划;组织、监督检查安
全工器具的定期试验、保管、使用等工作;督促指导班组开展安
全工器具的培训工作。
(三)车间应建立安全工器具台帐,并抄报安监部门。
(四)车间每季对所辖班组安全工器具检查一次,所有检
查均要做好记录。
第十四条 班组、站、所管理职责:
(一)各班组、站、所应建立安全工器具管理台帐,做到
帐、卡、物相符,试验报告、检查记录齐全。
(二)公用安全工器具设专人保管,保管人应定期进行日
常检查、维护、保养。发现不合格或超试验周期的应另外存放,
做出不准使用的标志,停止使用。个人安全工器具自行保管。
安全工器具严禁它用。
(三)对工作人员进行安全培训,严格执行操作规定,正确
使用安全工器具。不熟悉使用操作方法的人员不得使用安全工
器具。
(四)班组每月对安全工器具全面检查一次,并对班组、
车间、厂(局)等检查做好记录。
— 6 —第三章 购置及验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