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伏方阵汇流箱认证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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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伏方阵汇流箱认证规则
文本预览
太 阳 能 产 品 认 证 规 则
CQC334621942011
光伏方阵汇流箱认证规则
Solar Product Certification Rules for PV Array Combiner Boxes
2011 年 5 月 9 日发布 2011 年 5 月 9 日实施
中国质量认证中心前 言
本规则由中国质量认证中心发布,版权归中国质量认证中心所有,任何组织及个人未经中国质量认证中
心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全部或部分使用。
制定单位:中国质量认证中心
主要起草人:康巍、王敏、崔文哲、白仰洲CQC33-462194-2011
光伏方阵汇流箱
1.适用范围
本认证规则适用于光伏发电系统用方阵汇流箱。
2. 认证模式
光伏发电系统用方阵汇流箱的认证模式为:产品型式试验+初次工厂检查+获证后监督。
认证的基本环节包括:a. 认证的申请;b. 产品型式试验;c. 初始工厂检查;d. 认证结果评价与批
准;e. 获证后的监督;f. 证书到期复审。
3.认证申请
3.1 申请单元划分
3.1.1原则上按产品型号申请认证。同一生产者(制造商)、同一型号、不同生产企业(生产厂)的产品应分
为不同的申请单元, 型式试验仅在一个生产企业的样品上进行。
3.1.2产品的电气结构、产品的关键元部件和材料完全相同的(以下称系列产品)可作为一个单元申请认
证,原则上应明确同一单元内产品的具体型号。
3.2申请认证提交资料
3.2.1申请资料
a. 正式申请书(网络填写申请书后打印或下载空白申请书填写)
b. 工厂检查调查表(首次申请时)
3.2.2证明资料
a. 认证委托人(申请人)、生产者(制造商)、生产企业(生产厂)的注册证明如营业执照、组织机构
代码(首次申请时)
b. 认证委托人(申请人)为销售者、进口商时,还须提交销售者和生产者(制造商)、进口商和生产者
(制造商)订立的相关合同副本
c. 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如有)
d. 有效的监督检查报告或工厂检查报告(如有)
e. 其他需要的文件
3.2.3提供与产品有关的资料
a. 产品结构图、总装图、电气原理框图、产品说明书、产品型号规格说明等
b. 技术参数表
c. 关键零部件/元器件清单
d. 同一申请单元内各个型号产品之间的差异说明
4.型式试验
4.1样品
4.1.1送样原则
从申请认证单元中选取代表性样品。
系列产品申请认证时,应从系列产品中选取具有代表性的产品型号作为主检产品型号,主检产品型号应
该尽可能覆盖系列产品中安全、环境、性能要求,不能覆盖时,还应选取申请单元内的其他型号样品做补充
试验,其他产品型号为附检产品型号,其样品为附检样品。
4.1.2现场试验
使用光伏阵列作为试验的实际输入等极端条件或特殊情况时,根据企业所具备测试条件,可以安排部分
项目或者全部项目现场测试。试验室可以利用企业现场测试设备和设施,或将试验室测试仪器、设备带到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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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伏方阵汇流箱
场进行测试。检测机构工程师负责监测现场测试数据并对数据负责,现场测试程序应符合CQC 或检测机构的
现场测试规定或程序。
4.1.3样品及资料处置
试验结束并出具试验报告后,有关试验记录和相关资料由检测机构保存,样品按CQC有关规定处置。
4.2型式试验
4.2.1依据标准
CNCA/CTS 0001-2011 《光伏方阵汇流箱技术规范》
4.2.2 检测项目
光伏方阵汇流箱应满足4.2.1条所列标准中规定的全部适用要求。
4.2.3试验方法
按照4.2.1条规定以及其引用的检测方法和/或标准进行试验。
4.2.4型式试验时限
一般为 30 个工作日(因检测项目不合格,企业进行整改和重新检验的时间不计算在内)。从收到样品
和检测费用算起。
4.2.5判定
型式试验应符合4.2.1条规定标准的要求。产品如有部分试验项目不符合标准的要求,允许认证委托人
(申请人)整改后重新提交样品进行试验。重新试验的样品数量和试验项目视不合格情况由检测机构决定,
整改期限不应超过6个月。
任何1项不符合标准要求时,则判定该认证单元产品不符合认证要求。
型式试验合格后,检测机构应该出具三份检测报告,认证机构和认证委托人(申请人)各一份,检测机
构留一份。
4.2.6 型式试验报告
由 CQC 指定的检测机构对样品进行试验,并按规定格式出具试验报告。认证批准后,检测机构负责给申
请人寄送一份试验报告。
4.3关键零部件/元器件要求
关键零部件/元器件见附件2。初次认证产品时,关键原材料/零部件应进行备案管理。
为确保获证产品的一致性,关键零部件/元器件的技术参数、规格型号、生产者(制造商)、生产企业
(生产厂)发生变更时,持证人应及时提出变更申请,并送样进行试验或提供书面资料确认,经CQC批准后
方可在获证产品中使用。
5.初始工厂检查
5.1检查内容
工厂检查的内容为工厂质量保证能力和产品一致性检查。
5.1.1 工厂质量保证能力检查
按 CQC/F001-2009《CQC 标志认证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和附件 1《光伏方阵汇流箱认证工厂质量控制
检验要求》进行检查。
5.1.2产品一致性检查
工厂检查时,应在生产现场检查申请认证产品的一致性,重点核查以下内容。
1)认证产品的标识应与型式试验报告上所标明的信息一致;
2)认证产品的结构应与型式试验报告中一致;
3)认证产品所用的关键零部件/元器件应与型式试验报告中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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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伏方阵汇流箱
4)若涉及多系列产品,则每系列产品应至少抽取一个规格型号做一致性检查。工厂检查时,对产品
安全性能可采取现场见证试验。
5.1.3工厂质量保证能力检查和产品一致性检查应覆盖申请认证的所有产品和加工场所。
5.2初始工厂检查时间
一般情况下,产品型式试验合格后,再进行初始工厂检查。必要时,产品型式试验和工厂检查也可同时
进行。工厂检查原则上应在产品型式试验结束后一年内完成,否则应重新进行产品型式试验。初始工厂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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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伏方阵汇流箱认证规则
Solar Product Certification Rules for PV Array Combiner Boxes
2011 年 5 月 9 日发布 2011 年 5 月 9 日实施
中国质量认证中心前 言
本规则由中国质量认证中心发布,版权归中国质量认证中心所有,任何组织及个人未经中国质量认证中
心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全部或部分使用。
制定单位:中国质量认证中心
主要起草人:康巍、王敏、崔文哲、白仰洲CQC33-462194-2011
光伏方阵汇流箱
1.适用范围
本认证规则适用于光伏发电系统用方阵汇流箱。
2. 认证模式
光伏发电系统用方阵汇流箱的认证模式为:产品型式试验+初次工厂检查+获证后监督。
认证的基本环节包括:a. 认证的申请;b. 产品型式试验;c. 初始工厂检查;d. 认证结果评价与批
准;e. 获证后的监督;f. 证书到期复审。
3.认证申请
3.1 申请单元划分
3.1.1原则上按产品型号申请认证。同一生产者(制造商)、同一型号、不同生产企业(生产厂)的产品应分
为不同的申请单元, 型式试验仅在一个生产企业的样品上进行。
3.1.2产品的电气结构、产品的关键元部件和材料完全相同的(以下称系列产品)可作为一个单元申请认
证,原则上应明确同一单元内产品的具体型号。
3.2申请认证提交资料
3.2.1申请资料
a. 正式申请书(网络填写申请书后打印或下载空白申请书填写)
b. 工厂检查调查表(首次申请时)
3.2.2证明资料
a. 认证委托人(申请人)、生产者(制造商)、生产企业(生产厂)的注册证明如营业执照、组织机构
代码(首次申请时)
b. 认证委托人(申请人)为销售者、进口商时,还须提交销售者和生产者(制造商)、进口商和生产者
(制造商)订立的相关合同副本
c. 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如有)
d. 有效的监督检查报告或工厂检查报告(如有)
e. 其他需要的文件
3.2.3提供与产品有关的资料
a. 产品结构图、总装图、电气原理框图、产品说明书、产品型号规格说明等
b. 技术参数表
c. 关键零部件/元器件清单
d. 同一申请单元内各个型号产品之间的差异说明
4.型式试验
4.1样品
4.1.1送样原则
从申请认证单元中选取代表性样品。
系列产品申请认证时,应从系列产品中选取具有代表性的产品型号作为主检产品型号,主检产品型号应
该尽可能覆盖系列产品中安全、环境、性能要求,不能覆盖时,还应选取申请单元内的其他型号样品做补充
试验,其他产品型号为附检产品型号,其样品为附检样品。
4.1.2现场试验
使用光伏阵列作为试验的实际输入等极端条件或特殊情况时,根据企业所具备测试条件,可以安排部分
项目或者全部项目现场测试。试验室可以利用企业现场测试设备和设施,或将试验室测试仪器、设备带到现
第 1 页 共6 页CQC33-462194-2011
光伏方阵汇流箱
场进行测试。检测机构工程师负责监测现场测试数据并对数据负责,现场测试程序应符合CQC 或检测机构的
现场测试规定或程序。
4.1.3样品及资料处置
试验结束并出具试验报告后,有关试验记录和相关资料由检测机构保存,样品按CQC有关规定处置。
4.2型式试验
4.2.1依据标准
CNCA/CTS 0001-2011 《光伏方阵汇流箱技术规范》
4.2.2 检测项目
光伏方阵汇流箱应满足4.2.1条所列标准中规定的全部适用要求。
4.2.3试验方法
按照4.2.1条规定以及其引用的检测方法和/或标准进行试验。
4.2.4型式试验时限
一般为 30 个工作日(因检测项目不合格,企业进行整改和重新检验的时间不计算在内)。从收到样品
和检测费用算起。
4.2.5判定
型式试验应符合4.2.1条规定标准的要求。产品如有部分试验项目不符合标准的要求,允许认证委托人
(申请人)整改后重新提交样品进行试验。重新试验的样品数量和试验项目视不合格情况由检测机构决定,
整改期限不应超过6个月。
任何1项不符合标准要求时,则判定该认证单元产品不符合认证要求。
型式试验合格后,检测机构应该出具三份检测报告,认证机构和认证委托人(申请人)各一份,检测机
构留一份。
4.2.6 型式试验报告
由 CQC 指定的检测机构对样品进行试验,并按规定格式出具试验报告。认证批准后,检测机构负责给申
请人寄送一份试验报告。
4.3关键零部件/元器件要求
关键零部件/元器件见附件2。初次认证产品时,关键原材料/零部件应进行备案管理。
为确保获证产品的一致性,关键零部件/元器件的技术参数、规格型号、生产者(制造商)、生产企业
(生产厂)发生变更时,持证人应及时提出变更申请,并送样进行试验或提供书面资料确认,经CQC批准后
方可在获证产品中使用。
5.初始工厂检查
5.1检查内容
工厂检查的内容为工厂质量保证能力和产品一致性检查。
5.1.1 工厂质量保证能力检查
按 CQC/F001-2009《CQC 标志认证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和附件 1《光伏方阵汇流箱认证工厂质量控制
检验要求》进行检查。
5.1.2产品一致性检查
工厂检查时,应在生产现场检查申请认证产品的一致性,重点核查以下内容。
1)认证产品的标识应与型式试验报告上所标明的信息一致;
2)认证产品的结构应与型式试验报告中一致;
3)认证产品所用的关键零部件/元器件应与型式试验报告中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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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伏方阵汇流箱
4)若涉及多系列产品,则每系列产品应至少抽取一个规格型号做一致性检查。工厂检查时,对产品
安全性能可采取现场见证试验。
5.1.3工厂质量保证能力检查和产品一致性检查应覆盖申请认证的所有产品和加工场所。
5.2初始工厂检查时间
一般情况下,产品型式试验合格后,再进行初始工厂检查。必要时,产品型式试验和工厂检查也可同时
进行。工厂检查原则上应在产品型式试验结束后一年内完成,否则应重新进行产品型式试验。初始工厂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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